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新准入的67种谈判药品的首先自付比例,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潍坊-生育保险
潍坊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潍坊-工伤保险
潍坊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潍坊-基本医疗保险
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