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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医保发〔2021〕42号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潍医保发〔2021〕42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10-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1-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病职工医疗负担,切实增强职工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现就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4000元调减为18000元(不含),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45%调减为40%。

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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