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潍医保中心函〔2019〕7号 潍坊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潍医保中心函〔2019〕7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医疗保险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8-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19-08-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属各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是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议管理,建立考核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普通门诊服务协议内容,把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作为服务协议的重点。建立考核机制,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一体化管理的,要在协议中明确乡镇卫生院对下辖村卫生室在设备配备、资金拨付、人员培训、医疗服务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发挥支持、管理、监督作用。要把普通门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定点医院资金使用、分配、补偿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巡查机制

各县市区要经常组织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巡查、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立即整改。辖区内所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至少检查两次。经办机构要定期检查基层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情况,建立巡查检查记录。

三、依据考核结果,建立退出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检查情况,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医疗服务协议行为达到退出条件的;不愿承担普通门诊工作,以各种理由长期不为参保居民履行报销义务的,要及时终止其普通门诊定点资格。

四、明确基本要求,强化责任落实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基本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杜绝套取、骗取医保基金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及时为签约的参保居民按规定报销普通门诊费用,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妥善保存,及时准确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科室设置及服务能力、工作人员数量、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要明码标价,在医疗机构醒目的地方予以公示。

(四)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五)积极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及时参保。

(六)保持干净舒适的医疗环境,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医疗服务。


潍坊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9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潍坊-基本医疗保险

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