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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医保中心发〔2022〕9号 潍坊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潍医保中心发〔2022〕9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10-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2-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定点护理机构:

根据国家、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部署安排,为做好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经认定失能等级为2、3、4、5级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享受护理待遇。2022年11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仍执行现行失能等级标准;11月1日后提交申请材料的,将执行医保办发〔2021〕37号文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二、评定流程

(一)申请。参保人员由其家属登录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weifang.gov.cn/)下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等级达到C级、D级、E级、F级、G级的,家属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和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报送至选定的定点护理机构。

(二)受理。定点护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实申报材料和失能等级结果。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家属需补齐的材料;材料齐全,失能等级结果不符合C级、D级、E级、F级、G级的,定点护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材料齐全、失能等级符合C级、D级、E级、F级、G级的,定点护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评估。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组织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选派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定点评估机构随机抽取2-3名评估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全过程应有家属陪同。评估人员应询问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和视频采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评估。

(四)送达。定点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见附件4)评估失能等级,提出审核意见,出具《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见附件5),及时送达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对于失能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的参保人员,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通过职工长护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定点护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建床手续,并将《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送达参保人员家属。

(五)复核。参保人员或家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向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组织相关评估专家进行复核,出具《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得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宣传引导

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是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入口和关口,是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定点护理机构要加强学习医保办发〔2021〕37号文件,认真研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

2.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申请表

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表

4.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

5.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


潍坊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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