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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医保〔2023〕162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汕医保〔2023〕162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1-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前检查待遇保障。产前检查待遇是指参保人在产前检查备案有效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化验及检查项目费用(含当次就诊门诊诊查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待遇保障。2024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参保人,202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通知》的规定享受待遇。

  二、异地生育待遇保障。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职工异地生育人员(以下简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职工异地生育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在备案就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异地门诊统筹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在其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异地生育备案、产前检查备案、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等流程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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