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核酸检测费用不再纳入医保和财政的临时保障范围。
二、《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赣市医保发〔2023〕1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日
2023-12-14 阅读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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