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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发〔2021〕8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潍人社发〔2021〕8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8-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确保8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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