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拟定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的具体拟定办法,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制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可按照“一村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对象平均分配、被征收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以家庭户被征收土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比例按户分配等方式。
二、关于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管理
土地报批前,各县市区应将征地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征地费用预存账户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关于相关费款具体征缴流程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费款的具体征缴流程,由县市区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商定,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费款征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缴费数据,税务部门及时征收入库。
四、关于鼓励个人和集体缴费
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积极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村(居)集体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实现多缴多得。
五、关于制定具体参保经办流程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省5部门通知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流程,报市社保中心备案。着眼规范参保经办流程,提高协办员业务素质,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各县市区应对各级协办员普遍进行一次轮训,确保政策落实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六、关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实现常态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共享。
(二)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半年和全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配合,定期总结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和落实不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共同商定后,提请市政府对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
潍坊-基本养老保险
潍坊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