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 J 32 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 2020 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
工资 7647 元的 300%,即 22941 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 2020 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122 的 60%,即 3673 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7647 元的 60%,即 4588 元。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 2020 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122 元的 300%, 即 18366 元;
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550 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计征。
根据粤人社规〔2020〕55 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
况予以申报,上限为 2020 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7647 元的 300%,即 22941 元;下限为 2020 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7647 元的 60%,即 4588 元。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 55 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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