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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规〔2019〕2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潍人社规〔2019〕2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02-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鲁人社发〔2017〕37号文件确定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二、提高标准

自2019年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提高部分(2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之前的部分(100元)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确保落实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履职尽责,密切与扶贫办、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把党和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好,把困难群众的社保权益维护好,促进全市民生事业更好发展。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2023-01-16 阅读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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