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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字〔2019〕31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潍人社字〔2019〕31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05-2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19-05-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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