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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人社字〔2019〕47号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潍人社字〔2019〕47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7-0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1号)和《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等问題通知如下:

一、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据此确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5449元/月,最高基数为16346元/月,最低基数为3269元/月。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自2019年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由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其他问题

2019年度已缴纳(含预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重新计算缴费额,多退少补。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暂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字〔2019〕30号)规定,对2019年度退休人员发放临时待遇,待国家和省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后,再作待遇清算。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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