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潍人社〔2015〕139号)、《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潍人社办字〔2016〕9号)废止。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潍坊-基本养老保险
潍坊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