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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政发〔2014〕15号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坊子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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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坊政发〔2014〕15号
  • 发文单位: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4-09-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园区、各发展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坊子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坊子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潍政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区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居民养老办)具体承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区财政局负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基金预决算、基金运营等工作;各街道(发展区)、村(居)民委员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以后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第八条  政府补贴:对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居民,每人每月补贴6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后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除省级以上补助外,基础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九条  区居民养老办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同时核发社会保障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可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发展区)社保所审核、区居民养老办审批,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提前5年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自申请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应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参保人员,由受益人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报村(居)协办员,经街道(发展区)社保所审核、区居民养老办审批,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区财政一次性发放500元丧葬补助金。

第五章  保险关系转移与制度衔接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街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当年缴费人数、发放人数列支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区居民养老办应制定和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要在村(居)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和丧葬补助金方面的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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