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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5〕22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15〕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8-2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3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0000元调整为18000元。

  二、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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