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8-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6-09-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建立合理、稳定、动态增长的筹集机制,筹资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相联系,促进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财政补贴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缩小各类参保居民之间的筹资差距,到十三五末实现居民医保并档运行。

  (二)自2017年度开始,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均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按缴费基数的1.1%左右缴纳;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学生儿童自2017年度开始按0.53%缴纳,并逐年有所提高,到十三五末达到按1.1%左右缴纳,与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实现并档运行;大学生按缴费基数0.35%左右缴纳。

  (三)各级政府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和国家政策,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给予合理财政补贴。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当年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各年度缴费基数,并按此基数测算下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居民年度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比例和财政补贴标准。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年度筹资安排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居民医保筹资政策调整后,各年度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二、2017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7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75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0元。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三)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总筹资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3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每人每年655元;大学生每人每年590元。

  三、组织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早安排部署2017年度的缴费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落实个人缴费责任,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在四季度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居民,要调整参保政策和信息系统,允许其随时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6年8月3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青岛-基本医疗保险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