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及《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2016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6年度起,将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中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即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二档每人130元,少年儿童每人130元,大学生每人100元。原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不变。
二、组织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早安排部署2016年度的缴费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落实个人缴费责任,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对未能在四季度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居民,要调整参保政策和信息系统,允许其随时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5年8月21日
青岛-基本医疗保险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