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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医保发〔2019〕21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19〕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9-11-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9-11-2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门诊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山东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鲁医保发〔2019〕8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内容

(一)明确用药范围。经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参保人需在门诊使用降血压或降血糖药物的,根据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按照优选甲类药品、优选国家基本药物、优选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优选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的原则,遴选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品种按照省医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省医保部门发布实施前,暂按照我市现行门诊统筹药品目录执行。

(二)明确支付标准。以药品通用名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标准按省医保部门规定执行。药品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医保部门规定,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降低降压降糖药品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管理,并与年终决算挂钩。完善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1~3个月,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防止重复开药。

二、提高“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

“两病”门诊用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成年居民、少年儿童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统一按照50%执行。自2020年度起,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提高到80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提高到600元。

三、加强门诊统筹签约和结算管理

(一)推进参保人签约管理。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参保人通过自主签约、集体签约等方式,不断提高门诊统筹社区定点签约率,逐步实现全民签约管理。对“两病”患者,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健康档案,做好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工作,并在门诊统筹结算系统中规范上传病种名称和药品费用明细。

(二)完善社区定点结算办法。自2020年度起,医保部门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实行按签约参保人员类别和年龄段相结合的人头包干结算办法,并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试点开展门诊统筹包干经费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个人付费整合使用管理,推进整合式医疗保障模式发展,逐步搭建社区医保和健康“守门人”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规范定点服务管理

(一)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将门诊统筹目录内药品的配备使用、处方管理、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执行情况等,纳入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加强考核管理。

(二)加强健康管理。全面推开高血压、糖尿病及高血脂“三高共管”基层医防融合服务模式,规范“三高”患者预防、治疗和康复流程,加强“两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将“两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和履约情况纳入考核管理,鼓励居民使用慢病免费药物。

(三)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加强对不合理用药、串换药品、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安全使用。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医保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完善门诊保障制度,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优先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按职能做好“两病”用药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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