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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1〕1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退休年龄##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1〕125号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1-05-1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1-05-1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1年5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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