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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医保发〔2021〕8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1〕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3-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1-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要及时调整谈判药品的零售价格,确保参保患者正常结算。

二、经组织专家论证,将符合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等原则的伊尼妥单抗注射剂等21种药品(见附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特供管理,实行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模式。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四、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做好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维护基金安全。同时对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药品纳入目录内特供管理名单.doc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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