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规定,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为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仍为0.5%。
二、自2017年5月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徐州-失业保险
徐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