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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保发〔2024〕41号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徐医保发〔2024〕41号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8-20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单元付费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二、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的85%支付;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15%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15%自付。

三、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不含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服务项目)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调整为6100元。住院分娩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服务项目的,三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为7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700元。调整后的结算标准见附件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参照职工医保执行。

四、扩大住院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范围

增加胎盘早剥等10种合并症、并发症,同步对原有妊娠子痫等7种合并症、并发症内涵进行归类、调整。调整后的并发症、合并症病种见附件2。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发生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的(附件2),不实行生育按病种付费,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员15%支付后,其余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发生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的结算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执行,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参保人员按30%支付后,其余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五、规范明确生育保险特需服务项目

为适应生育医疗技术的发展及个人需求的提高,对我市生育保险特需服务项目及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进行规范明确。具体见附件3、附件4。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服务项目的待遇追溯至2024年7月1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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