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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保发〔2023〕37号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徐医保发〔2023〕37号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5-10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5-1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不再将提供结婚证或准生证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其待遇享受条件参照职工执行。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计发标准发放。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顺产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173天的生育津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围外生育的,顺产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113天的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按省文件要求追溯至2022年9月7日。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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