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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规〔2018〕15号 关于公布《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青人社规〔2018〕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7-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将瑞戈非尼等14 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0号)、《关于实施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包括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索坦)等28个品种,具体品种的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患者需要应用生物制剂的,只能选择注射用依那西普(恩利)、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修美乐)、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类克)中的一种申请特药保障待遇资格,待遇结束后不能再次选择其他品种。待遇未结束,但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难以耐受的,中途变更其他生物制剂品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纳入特药保障。

三、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特药、特材保障待遇。其中,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不能同时享受甲磺酸奥希替尼片(泰瑞沙)、马来酸阿法替尼片(吉泰瑞)特药保障待遇,结直肠癌患者不能同时享受西妥昔单抗注射液(爱必妥)、瑞戈非尼片(拜万戈)特药保障待遇,肾癌患者不能同时享受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索坦)、阿昔替尼片(英立达)、培唑帕尼片(维全特)特药保障待遇,肢端肥大症患者不能同时享受注射用醋酸兰瑞肽(索马杜林)、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善龙)特药保障待遇,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患者不能同时享受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索坦)、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善龙)特药保障待遇,胃肠间质瘤患者不能同时享受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索坦)、瑞戈非尼片(拜万戈)特药保障待遇,乳腺癌患者不能同时享受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克艾力)、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Abraxane)特药保障待遇,卡波氏肉瘤、骨髓瘤、淋巴瘤患者不能同时享受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多美素)、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里葆多)、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立幸)特药保障待遇,帕金森氏病患者不能同时享受脑深部电刺激疗法刺激器、脑深部电刺激系统特材保障待遇。

四、从外地转入本市户籍,并参加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申请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特药保障待遇,需获得青岛市户籍满5年;年龄不满5周岁的,需其父母一方获得青岛市户籍满5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特药保障待遇,需在青岛市连续缴费满5年(不含补缴)。毕业当年度参加青岛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待遇的患者,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我市参保人异地就医不享受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特药特材待遇。参保人在异地使用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按鲁人社发〔2016〕50号、鲁人社字〔2016〕412号、鲁人社字〔2018〕230号文件规定享受待遇;参保人在异地使用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品种(山东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除外)发生的费用,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保障。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关于公布<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87号)、《关于将吉非替尼片(伊瑞可)纳入特药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补充医疗保险目录

青人社规〔2018〕15号-关于公布《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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