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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医保发〔2020〕14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院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0〕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7-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0-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8号)和《关于印发<医院制剂医保评审及门诊统筹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青医保办字〔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核,现就调整部分医院制剂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即墨区中医医院生产的清热止咳糖浆等17种医院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莱西市言林医院生产的补气通栓合剂等3种医院制剂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将莱西市言林医院生产的补肾通栓合剂和活血通痹合剂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中删除。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院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政策调整明细表.doc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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