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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办发〔2016〕5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16〕57号
  • 发文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6-04-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2%、1.5%、1.8%、2.2%。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自2016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费率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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