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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9-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 生效日期: 2024-09-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切实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金管〔2024〕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三条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施,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负责缴存职工的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且在我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仅存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第六条 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金额保留至仟元:

(一)不超过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三)不超过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商转公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期限取实际可贷年限的整年计算。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方式

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商转公贷款分为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任一方式办理。

(一)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同意,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办妥抵押注销登记后,将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所贷款项直接转到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在借款申请人不结清原商业贷款,抵押权人仍为同一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受托银行)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重新受理审批,在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办妥二次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款项直接转到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原商业贷款还清后,受托银行5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按房产属地向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2.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经申请人授权,可以由受托银行查询征信情况);

3.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4. 收入证明;

5. 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

6.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8. 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9. 房产为新建商品房的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备案信息表)和增值税全款发票原件;

10. 房产为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全款发票原件;

11. 符合多孩家庭的还需提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12.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程序

1. 预审。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初审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

2. 结清原商业贷款。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25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并办妥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或无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3. 受理审批。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申请人持结清凭证、已解除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正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

4.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

5. 贷款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并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公积金中心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办理程序

1. 预审。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预审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

2. 受理审批。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或无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3. 签订合同及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4. 贷款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并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公积金中心按《结清贷款承诺函》及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借款申请人按照原商业贷款银行要求办理提前结清手续。

5. 原商业贷款抵押解除。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以二次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原商业贷款结清原则上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贷款还款

第十四条 贷款归还

(一)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申请人结清全部商转公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无条件直接扣划借款申请人及其他还款责任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员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做出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的,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南平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恢复或暂停,视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调整,即当全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低于90%时,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全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高于95%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南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房金委〔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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