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门诊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2号)、《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6 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门诊大病病种等相关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门诊大病病种
将溃疡性结肠炎、艾滋病、中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等3个病种纳入我市门诊大病管理。具体资格准入标准及限额标准如下:
(一)溃疡性结肠炎(暂定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为4000元)
1.出现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医院临床确诊为溃疡性结肠炎。(必要条件)
2.消化道内镜检查,多从直肠开始的连续性弥漫性分布的炎症,糜烂或溃疡形成。(参考条件)
3.肠粘膜活检或手术后病理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改变。(参考条件)
4.腹部CT或钡灌肠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改变。(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二条。
(二)艾滋病(暂定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为8000元)
1.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经认证的医疗机构确证实验室出具确证报告,符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已接收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者,并经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确诊为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必要条件)
2.成人、青少年及18月龄以上儿童:血清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抗体筛查实验阳性和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补充实验阳性(抗体补充实验阳性或核酸定性检测阳性或核酸定量大于5000拷贝/ml或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分离实验阳性),并经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确诊为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必要条件)
3.18月龄及以下儿童:为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和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分离实验结果阳性或两次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第二次需在出生6周后进行)、有医源性暴露史和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分离实验结果阳性或两次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必要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
注:该病种定点医院限定于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即墨区人民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平度市人民医院,莱西市人民医院。
(三)中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暂定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
1.出现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医院临床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必要条件)
2.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FVC <70%,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80%。(必要条件)
3.血气分析:PaO2降低,PaCO2升高或正常。(参考条件)
4.胸部X线或CT检查:肺气肿等影像表现。(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二条+参考条件一条。
二、提高部分门诊大病病种限额标准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门诊大病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4000元。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 2月3日
青岛-基本医疗保险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