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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保发〔2022〕89号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徐医保发〔2022〕89号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2-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参保人员准确享受相关待遇,现将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保障相关事项的落实要求和实现办法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规定,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二、实现方式

(一)制定门特保障范围

医保部门牵头制定、发布各病种的门特保障范围(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其中,中药饮片和医用耗材不限定范围,西药和诊疗项目保障范围已在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ybj.xz.gov.cn/)“医保服务”栏目“资料下载”版块发布,并于2023年1月1日执行,中成药范围保障后续发布。

(二)门特与普通门诊待遇分开结算

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特治疗的费用,临床医师应单独开具处方和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按照门特待遇刷卡结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结算的费用,由临床医师另开处方和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按照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单独刷卡结算。

三、落实要求

请各医药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要求,规范门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支付管理。做好对医护人员、药剂师、收费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做好收费系统的优化升级,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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