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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6-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1-06-28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驻青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此次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人事管理系统”核算增加的养老金标准,社保经办机构经过信息比对,与“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省集中系统)建立人员对应关系,并核查退休人员所属区划、代发银行等信息后,实现数据转换接收,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三、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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