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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8〕9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18〕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8-0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08-08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驻青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8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二、这次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分别按以下程序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人事管理系统”核算增加的养老金标准,社保经办机构经过人员信息比对、建立对应关系,确定退休人员所属社保统筹层次,生成养老金拨付报盘,在规定时间,通过代发银行拨付至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由退休待遇审批部门按照青岛市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补发。

  三、各区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鲁人社发〔2018〕28号.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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