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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10-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2-1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本着与郑州市实行同城一致政策的原则,现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调整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

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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