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青人社发〔2017〕16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17〕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7-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7-07-3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驻青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列支渠道。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规定,参加我市农工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前已退休、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人员,其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程序。企业退休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调整养老金的微机程序,由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201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数据,经企业或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核对无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增加的养老金直接划转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人事管理系统”传送的养老金标准或增长金额为依据,经过人员信息比对建立对应关系、确定退休人员所属社保统筹层次及代发银行后,将数据转换接收到“社保一体化管理系统”中,由代发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由退休待遇审批部门按照青岛市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补发。

  四、有关要求。各区市、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将增加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青岛-基本养老保险

青岛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青岛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