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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保发〔2023〕45号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徐医保发〔2023〕45号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3-06-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6-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保局,各县(市)区卫健委,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规定执行。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规范自主定价行为,根据项目成本、技术含量、风险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试用期内新增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所涉及的新增特殊医用材料,参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的试行价格,应通过“医保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或以正式文件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报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佐证材料。

四、切实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末第四个周二前报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医疗机构上报)(见附件)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患者意见等,市本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机构由当地医保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医保局。

联系电话:85805886  联系邮箱:ybj80806922@163.com

联系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72号617室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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