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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7-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92元提高到20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各区、市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健全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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