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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8〕22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18〕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11-0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11-08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8元,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68元。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贴)与各区(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对平度市和莱西市地方负担部分再给予50%的补助。

  各地应当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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