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青人社字〔2017〕6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17〕6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2-0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适应以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业态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保障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暂不具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今后不得补缴。

二、已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参保险种的,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集中办理。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一年后,申请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受集中办理期的限制。

三、为有效保障参保人权益和社保基金安全,避免重复参保,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非青岛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承诺书》(格式见附件)。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另需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

四、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之前的六个月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五、根据全市人社公共服务“三化”建设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推行银行代扣代缴征缴模式,创新手机APP缴费等网上缴费模式,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同时,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促进该群体积极参保、持续缴费。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非青岛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承诺书.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青岛-基本养老保险

青岛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青岛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青岛-基本医疗保险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