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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办字〔2019〕8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字〔2019〕8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7-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9-07-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 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缴费基数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在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后,参保人员未在每年规定基数申报期间进行修改的,将继续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并根据我省每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

   (二)为方便参保人确定缴费基数并缴费,社保部门按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预设五档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任选一档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缴费基数确定后,参保人员未在每年规定基数申报时间进行修改的,将继续延用之前选择的缴费基数档次缴费。

     二、为保证国家惠民社保政策的平稳落地,我市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延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有调整缴费基数需求的2019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可在办理基数调整申报、差额补缴后予以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三、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确保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及缴费的便捷顺畅。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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