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作用,盘活个人账户资金,满足干部职工多元化医疗需求,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藏政发〔2019〕2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通过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本人或个人账户家庭共享成员购买本通知公布的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参保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个人账户余额须在3000元以上,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超出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根据区内各商业保险公司申报情况,经西藏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本通知公布的商业保险均为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且不带有任何投资理财性质和保险期内返还条款。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金融监管局将根据保险和产品实际运行情况,本着有进有出、优化结构原则,建立评价机制,动态调整产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在确保信息安全、保险公司满足联网结算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医保信息平台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联网支付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的医保服务,提升参保人员便捷性和满意度。
四、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服务协议范本,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做好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相关工作,按协议规定做好与商业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五、参保人员自愿购买产品后,与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协议)方式约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员个人和商业保险公司。本通知公布产品的具体内容(包括保费、保额、保障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解释,受保险业监督部门监管。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服务参保人员,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坚持正面宣传,强化内部管理和系统建设,杜绝误导参保人员行为,做到产品宣传到位、销售渠道便捷、理赔服务及时。
六、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和林芝金融监管分局要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积极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提供高
效医保服务,提升参保人员便捷性和满意度。执行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金融监管局报告。
附件:商业保险产品名单(2024年)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