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2号),现就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保待遇。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六、符合减免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单位,对单位划型无异议,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零申报”、“零打扰”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
八、要做好参保职工权益记录,在保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确保职工各项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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