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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1〕58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1〕583号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12-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了平稳有序转续,切实维护了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优化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流程,减少业务经办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二、按照《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应当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仍应按原规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确认退休待遇地,并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  

   三、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流程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仍按原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四、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转续后又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转移相应资金。  

   五、对因取消转移资金造成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明显加重的地区,省适当予以调剂补助。  

   六、各地应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工作协调,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政策调整与经办衔接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19. 苏人社发[2011]58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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