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覆盖我市全体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2008年在市本级启动试点,居民参加人数约3.5万人;2009年在市本级全面铺开并启动各县居民医保试点;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桂林市区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下列人员可作为特殊参保居民(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0元;
2.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
(三)缴费和补助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政府补助
(1)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
(2)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其中中学、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20元均由市财政负担)。
(3)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6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2.5元。
(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成年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0元。
(5)属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50元。
(6)属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3.5元。
2.缴费
筹资标准与政府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家庭(个人)缴纳,家庭(个人)缴纳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缴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居民医保费的筹集年度按自然年度管理。
(四)参保方式
1.低保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其所属城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属市民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在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2.重度残疾人(低保居民除外)在所属城区(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其他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属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4.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第1种和第2种参保方式为过渡性措施,待市本级居民医保全面铺开后,适时改为在社区参保。
(五)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及个人账户的医疗支出。
居民医保的待遇按《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设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下文确定执行。
四、管理服务
居民医保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服务管理
1.明确支付范围。
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之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参保居民自愿分别选择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一家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定点机构。
3.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
(三)信息管理
加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定点医院的网络硬件设施建设。以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为依托,开发居民医保管理应用软件,实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学校、民政、残联居民医保工作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网,为参保人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市居民医保的试点工作。
组 长:粟增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仲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名华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周华德 市发展改革委委员
林年萍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江冰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慧琼 市编办副主任
林文云 市人事局副局长
黄启宏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刘修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爱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隋国华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晶明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吉 喆 市残联副理事长
江建和 象山区常务副区长
杨玉霜 秀峰区副区长
孙敬东 叠彩区副区长
宛高云 七星区委组织部部长
石自强 雁山区常务副区长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除组长外的其余成员由领导小组直接下文通知确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林年萍同志兼任,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劳动保障局为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做好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及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实施居民医保所需的相关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市编办、人事局负责做好人员编制和调配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居民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及非在校低保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落实居民医保就医有关优惠政策,并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确认居民城镇户籍及配合居民情况调查工作。
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及参保组织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属于本级政府补助资金及试点办公经费的筹集、安排、拨付工作;负责落实社区居民医保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承办本辖区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及辖区居民参保的具体工作。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三)加强居民医保行政管理、经办机构和经办队伍的建设
1.适应城镇居民医保业务拓展需要,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充实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2.建立社区居民医保专管员队伍。每个社区服务站根据管理范围及人数配备1至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专职负责居民医保经办业务,人员由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区医保专管员经费,人员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建立学校居民医保协管员队伍。在市区每个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1名居民医保协管员,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和办公经费。
4.建立民政、残联部门居民医保协管员队伍。在市本级、五城区民政、残联部门分别设立1至2名居民医保协管员,负责市本级或本辖区低保人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协管员工作补贴和办公经费。
六、加强居民医保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各种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市广播电视局及市属各新闻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工作。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调研、草拟上报政策文件阶段(2008年11月中旬前)
1.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组织有关人员到区内、外考察居民医保情况,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收集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相关资料,测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医疗费用等相关数据。
2.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桂林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3.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草拟桂林市城镇居民参加医保实施办法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相关的配套文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负责制定。
(二)落实机构、人员阶段(2008年11月下旬前)
1.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需增加的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编办研究核定上报。
2.落实并建立居民医保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拟增加专管员180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局、各城区人民政府等确定;协管员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根据工作进度确定。
3.落实启动经费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测算并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
4.落实办公场地问题。市医疗保险所开展居民医保工作需新增办公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方便参保人及用人单位,基本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暂时租用解决。所需租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5.做好建设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前期开发工作,并落实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网络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网络系统、IC卡费等费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6.按规定招聘培训医疗保险专管员和协管员。
在完成上述工作进度的同时,指导各县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出台政策,人员及经费落实到位,调试居民医保系统软件,调整办公场地阶段(2008年12月下旬)
1.出台居民医保参保实施办法及各项配套政策,全方位展开城镇居民医保的宣传、教育工作。
2.人员及经费落实到位;经办机构调整办公场地;对居民医保系统管理软件及设备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
(四)启动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前)
1.召开全市居民医保启动动员大会。
2.开始启动。2008年居民医保试点参保范围暂定为市本级下列人群,约为3.5万人:
(1)全部低保人群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2)全部重度残疾人员;
(3)部分技校及中小学在校学生;
(4)1个社区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及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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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