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我市制定了《桂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桂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桂政发〔2005〕12号文件要求,全市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基本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责任,确保征缴;整体推进,分段实施。
二、实施办法
(一)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基金收支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
桂林-基本养老保险
桂林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