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精神,为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园区工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二、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后,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根据“谁收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方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补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缴费年度结束前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财政专户”,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三、本通知所规定的政策执行期暂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二)必须是2012年1月1日前已全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三)无欠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申报手续
企业凭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原件,到受益方劳动保险所领取《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送受益方所在地劳动保险所办理审批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园区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界定和审核企业的性质、用工人数、生产经营等情况,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把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凡园区内企业申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必须经所在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和相应职能部门盖章认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才能享受待遇。原则上本月申请,核定后次月享受,但目前仍按20%收缴,次年冲减。
(三)园区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核定、统计、年审等服务经办工作。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单位,当月增加人数超过原核准人数100人以上的,必须经所在园区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后,方能享受调整缴费比例政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园区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份进行年审,年审所需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通知。
(五)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企业必须当月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拖欠,若形成欠费即取消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资格。
(六)已享受调整缴费比例待遇的企业必须真实反映本单位用工及生产经营情况,若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取消享受待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市属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市属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名单
(第一批)
1.桂林苏桥工业园区
2.桂林西城经济开发区
桂林-基本养老保险
桂林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