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切实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0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1〕150号)精神,认真组织各县、区抓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目前我市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的认定等工作,参保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进展,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当作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此项工作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结合起来。
当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已进入办理参保登记的重要阶段,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多,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组织安排好参保登记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工作落实方案于12月26日前报市政府,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快工作推进力度
各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宣传、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1〕150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便捷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突出重点,根据认定人数和从教年限等,研究筹措、落实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同时要制定出落实参保工作日程表,明确参保工作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按照工作日程和部门分工抓好落实,确保在 12月31日前办完参保人员的登记工作或预登记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工作平稳推进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困难多、情况复杂。针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参保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各县、区要组织专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了解他们的反馈意见和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使每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参保政策,支持参保政策的落实。同时,各县、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参保过程中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桂林-基本养老保险
桂林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