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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6〕6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6〕61号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6-03-1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
  • 生效日期: 2015-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二、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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