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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18〕27号 关于在桂林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18〕27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12-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18-12-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合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利用住房公积金提高居住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均按我市政策规定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有支付房租、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及其他符合我市规定提取情形的,均可按我市政策规定、业务办理要求申

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购买住房的,可按我市政策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我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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