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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2023〕21号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市公积金〔2023〕21号
  • 发文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11-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生效日期: 2023-11-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桂林市各缴存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措施,现就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应经单位2/3以上职工讨论通过: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期满后未重新申请的,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经营的,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

决议;

(三)单位已办理歇业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二)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单位审批结果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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