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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住金〔2024〕16号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日住金〔2024〕16号
  • 发文单位: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9-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 生效日期: 2024-09-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住房保障管理运营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有关规定保留相应的账户余额。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新购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其他政策不变。

县级行政区域是指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

3.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近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在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日住金〔2024〕16号)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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