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木: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恢复缴存,一次性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缓缴期间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缴存职工因离职、退休等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在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前为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
借款人申请前发生的逾期贷款,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仍作逾期处理
三、加大租房提取公积金支持力度
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在未达到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由原来一年限提取一次调整为可多次提取。
上述支持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桂林-住房公积金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